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结束后,省地税局迅速组织学习传达,认真抓好贯彻落实。1月21日,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邓保生主持召开了由省局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参加的局务会,认真学习贯彻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苏荣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常委、副省长陈达恒作的工作报告。同时,紧紧围绕“大兴水利强基础、狠抓生产保供给、力促增收惠民生、着眼统筹添活力”的总体要求,梳理了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如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为了促进农民增收,在涉农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销售农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猪、牛、羊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所得税不再集中在屠宰环节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月核定销售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按涉农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四、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为了继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对农民工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省地税局给予适当减免。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省地税局给予适当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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